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费标准表,黑农垦学费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学费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普通专业一年学费大部分在4200-6000元/年左右。
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开学时间:2023年2月27日。
随着假期的结束,学生们现在已经回到了久违的学校,开启了新的篇章,学生们回到校园见到了自己的老师、同学以及这个充满学期气息的地方,学生们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从一开始的抗拒开学到现在的享受。但是对于大学生们来说,他们现在也十分希望能够赶紧开学。
大学生活丰富多彩,这也是为什么家长和老师给学生们说考上大学就不会这么累了。因为只有上了大学才知道,原来学校也没有那么大的压力,并且让学生们很轻松,没有人会逼着自己学习,有的只有自觉。学生们每天没有太多的课程,也没有写不完的作业。
黑龙江各高校开学时间:
哈尔滨工程大学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27日至3月5日,学生们分批错峰返校,3月6日正式上课。
黑龙江工程学院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21级与22级学生);3月4日(18级、19级、20级学生)实行分批错峰返校。
黑龙江科技大学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24日(20级本科生、20级研究生、21级研究生);2月25日(21级本科生、22级研究生);3月4日(22级本科生);3月5日(19级毕业年级学生),实行分批错峰返校。
佳木斯大学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本科生一、二年级,研究生一年级);2月26日(本科生三、四、五年级,研究生二、三年级)实行分批错峰返校,2月27日正式上课。
东北石油大学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22日至2月23日(21级、22级本科生);2月25日至2月26日(19级、20级本科生,全体研究生),实行分批错峰返校。
黑龙江省八一农垦大学春季开学时间为2023年2月25日至2月26日,2月27日正式上课。
2021年黑龙江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
2021年 黑龙江 职业学院高职扩招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1年高职扩招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 工作 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9号)、《关于做好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21〕43号)文件精神,根据《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确保学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保质、保量、有序完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五条 毕业 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 书 ,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黑龙江职业学院。
第六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2021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是在省政府、省教育厅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的“黑龙江职业学院高职扩招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监管学校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凡属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各环节的重大问题,一律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 就业 处。
第八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报名方法
第九条 报名方法详见黑龙江省招生 考试 信息港(网址: )“2021年黑龙江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条 学校2021年扩招专项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厅最终批复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体重=[身高(cm)-105]KG±10%,女生身高163cm~175cm、体重=[身高(cm)-110]KG±10%,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五章 测试形式和内容
第十三条 测试时间为2021年11月13日。
第十四条 学校2021年扩招专项测试工作是在省教育厅、省招考委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采取线上测试的方式,同时针对不同群体特点和受教育状况,采取不同的测试形式和内容。
1.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 毕业生 采取现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方式,总计300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内容包括语文和时事政治两个科目,分值共计150分;职业技能测试分值150分。测试时长10分钟/人。
2. 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采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分值300分。测试时长10分钟/人。
3.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可免试录取。
4.对于取得相关职业等级技能证书的考生,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认证通过后,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于职业技能测试。
第十五条 命题、制卷、试卷保管、考试组织、评卷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命题由学校聘请外校专家和选聘本校有丰富 经验 教师组成的命题专家组进行全封闭式秘密命题。对在测试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评卷由学校组织专家、纪检人员全程监督下进行,确保考试工作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原则实施。
第十七条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录取根据“文化素质+职业技能” 总成绩进行。考生总成绩达到学校 录取分数线 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 志愿 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职业技能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高素质农民、企事业单位在岗职工、在岗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乡镇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录取根据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进行。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成绩达到学校录取 分数线 以上方可具备录取资格,学校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及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按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可免试录取。
第二十条 取得相关职业等级技能证书的考生,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认证通过后,报考相关专业免于职业技能测试。
第二十一条 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均未录取且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如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其他有剩余计划专业;如选择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第七章 录取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高职扩招分两个阶段录取。第一阶段录取2021年11月18日前,学校公布参加考试的全体考生录取结果。第二阶段录取2021年11月25日前,若学校尚有剩余计划,在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考生,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所学校考核(审核)通过后办理考生录取手续。与学校扩招专项考试成绩互认的高职院校有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 民族 职业学院、黑龙江生态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考生只能被一所院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已经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提取纸质档案,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高考招生网
第二十四条 录取中,如果发现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户籍所在地。对在 新生 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黑龙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章 收费标准 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费 执行标准以物价、财政部门最终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学费资助政策及奖励政策按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五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十章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
2022年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 黑龙江 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黑龙江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保证招生 工作 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照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黑龙江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1449。
第三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毕业 证书 :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 书 。
第七条 办学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5号(第一校区);哈尔滨市双城区迎宾路162号(第二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 就业 处。
第九条 学校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招生条件
第十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学院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二条 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建议报考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20周岁(200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身材匀称,五官端正,口齿清晰,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 校招 生工作的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在综合改革省(市),按照综合改革省(市)相关规定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 志愿 及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 理工 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空中乘务专业系提前批次,文化课成绩需达到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高职(专科)最低控制线,方可具备录取资格,我校将依据该专业招生计划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对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投档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确定的政策加分仅作为考生投档依据,在专业录取上不享受加分。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励资助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 学费 执行标准按省物价和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空中乘务专业学费为9000/年;其它专业学费为6000元/年。学费和其他费用,以物价、财政部门批复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 励志 奖学金等奖学金制度,按规定标准评定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岗位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
第二十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今年开展“高本贯通”试点工作。“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 高考 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 学习 。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职业学院动物医学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医学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黑龙江职业学院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科技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
第二十一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动物医学专业录取学生前三年在高职院校培养、后三年在本科院校培养;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高职院校培养。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 新生 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 考试 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动物医学专业三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黑龙江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八章 联系方式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451—87501262、87501263、86681637、86674287、87501272、53180123、86682201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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